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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维权】AOPU奥普吊顶胜诉 杭州奥普对其发表公开声明道歉

2015-01-23 15:46 责任编辑: 谢小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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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杭州奥普商标侵权AOPU奥普吊顶一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,终审结果以AOPU奥普吊顶的胜诉告终,杭州奥普在《中国消费者报》公开声明道歉。

2009年,新能源公司发现杨艳(杭州奥普经销商)在经营场所销售标有“AUPU 奥普”商标的金属吊顶,产品上标注的生产者为杭州奥普公司。另外,杨艳在经营场所的装潢和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“奥普1+N浴顶”和“AUPU 奥普”等文字宣传。杭州奥普公司和杨艳未经新能源公司许可,擅自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上使用与新能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“AUPU 奥普”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,侵犯了新能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损害了新能源公司的合法权益。

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11年7月19日受理后,在2011年9月7日作出(2011)苏知民终字第0143号民事裁定,裁定本案中止诉讼;2014年7月25日,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,恢复审理本案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最终,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(2013年修订前)第五十六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,作出如下判决:

一、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0)苏中知民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第一、三项;

二、变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0)苏中知民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:奥普公司赔偿新能源公司损失人民币30万元,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;

三、变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0)苏中知民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:驳回新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四、驳回奥普公司和杨艳的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40元,由奥普公司承担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附:

奥普AOPU吊顶核定使用商品(第6类)商标注册证(图片来自网络)

杭州奥普公司在《中国消费者报》上刊登的侵权道歉声明(图片来自网络)

原文标题:《【维权】杭州奥普对侵权AOPU奥普吊顶一事发表公开声明道歉 》

(转自集成吊顶网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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